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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内0426民初328号

李某与翁牛特旗龙腾驾校、翁牛特旗龙腾驾校分校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3
公开日期
2020-05-12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某;翁牛特旗龙腾驾校;翁牛特旗龙腾驾校分校;乔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426民初328号

原告:李某,女,1981年5月23日出生,居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被告:翁牛特旗龙腾驾校,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法定代表人:朱某,系校长。

被告:翁牛特旗龙腾驾校分校,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法定代表人:乔某,系分校校长。

被告:乔某,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翁牛特旗龙腾驾校、翁牛特旗龙腾驾校分校、乔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丹青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于怡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