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426民初328号
原告:李某,女,1981年5月23日出生,居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被告:翁牛特旗龙腾驾校,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法定代表人:朱某,系校长。
被告:翁牛特旗龙腾驾校分校,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法定代表人:乔某,系分校校长。
被告:乔某,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翁牛特旗龙腾驾校、翁牛特旗龙腾驾校分校、乔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丹青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于怡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