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鄂民申217号

王成勇、倪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3
公开日期
2019-12-20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王成勇;倪敏;雷义军;郭代星;余忠海;余丹慧;张义正;刘义伟;胡幼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民申217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成勇,男,195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倪敏,男,196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雷义军,男,195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郭代星,男,195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余忠海,男,195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余丹慧,男,195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义正,男,194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义伟,男,194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胡幼平,男,195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再审申请人王成勇因与被申请人倪敏、雷义军、郭代星、余忠海、余丹慧,张义正,刘义伟、胡幼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鄂01民终64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成勇申请再审称:王成勇提供的照片显示其遭倪敏等8人打击报复围殴致伤;一审合议庭相关组成人员未依规定自行回避程序违法;一审法院未出示庭审监控录像不当。请求依法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关于“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关于“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之规定,本案中王成勇主张遭到倪敏等人殴打致伤,依法应由其承担举证责任。因原审诉讼中王成勇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倪敏等人对其实施了人身侵权行为,其提交的证据并未形成完整链条,王成勇应因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王成勇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王成勇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樊 锐

审判员 余惠明

审判员 周常芳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胡锦明

书记员严兆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