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8刑更3275号 罪犯王静,男,1984年5月16日出生于浙江省温州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0日作出(2012)厦刑初字第22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静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以下币种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责令共同退赔被害单位710775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35万元。宣判后,被告人王静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10月27日作出(2013)闽刑终字第3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王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5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执行至2038年6月24日。 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根据罪犯王静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在法定期限内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福建省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王静系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及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因打架被扣考核分3分,违反监规累计扣考核分125分,且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建议对该犯减刑时从严掌握。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静于2016年11月因打架被扣考核分3分,违反监规累计扣考核分125分,后经教育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
二O一六年十一月至
二O一八年十二月累计获考核分2563.5分,获得表扬五次(
二O一六年六月至
二O一八年十二月累计获考核分3163.5分)。该犯考核期内月均消费超过350元,此次减刑仅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4000元。 以上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原生效裁判文书、消费总账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王静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鉴于罪犯王静系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及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因打架被扣考核分3分,违反监规累计扣考核分125分,且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减刑幅度予以从严掌握。检察机关建议对其从严掌握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静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九年(刑期执行至2038年2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秋英
审判员 陈 斌
审判员 张长生 正式章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蓝佳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