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882民初65号
原告:欧建,男,198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雷州市,经常地雷州市,。
被告:张宏蝶,男,198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持有C1类机动车驾驶证,事故时驾驶川A×××××小型轿车,。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湛江市开发区乐山路23号恒兴大厦22层。
主要
负责人:黄伟忠,总经理。
被告:北部湾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住所地:湛江市赤坎区军民路19号荣基大厦1号商铺。
主要
负责人:黄捷羽,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原告欧建诉被告张宏蝶、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北部湾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
原告欧建于2019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是当事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建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梁广德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震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