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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15执2004号

张怀荣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3
公开日期
2020-06-28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常秀玲;张怀荣;常秀伟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15执2004号

申请执行人:常秀玲,女,197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执行人:常秀伟,男,1980年11月2日出生,满族。

被执行人:张怀荣,女,198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平谷区。常秀玲申请执行常秀伟、张怀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京0115民初1321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常秀玲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常秀伟、张怀荣共同偿还申请人常秀玲借款本金240000元及利息(以24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8年3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案件受理费4034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常秀伟、张怀荣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于2019年3月18日轮候查封常秀伟名下位于燕郊高新区燕顺北路南侧、三河市东方创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用地西侧嘉都.嘉和苑16号楼16-1-603室房屋。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常秀伟、张怀荣有其他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常秀玲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常秀伟、张怀荣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人常秀玲申请执行的借款本金240000元及利息(以24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8年3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案件受理费4034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常秀玲确认,被执行人常秀伟、张怀荣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常秀玲享有要求被执行人常秀伟、张怀荣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常秀伟、张怀荣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常秀玲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常秀玲发现被执行人常秀伟、张怀荣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辉

审判员 申家杰

审判员 任爱平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吕旌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