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2民终4330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姜合玲,女,汉族,1976年12月20日生,住河南省通许县。
上诉人(一审被告):刘文阵,男,汉族,1963年12月5日生,住河南省通许县。
上诉人姜合玲因与上诉人刘文阵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18)豫0222民初21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2018)豫0222民初214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姜合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人刘文阵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 荟
审判员 李新广
审判员 张 震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霁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