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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2民终4330号

姜合玲、刘文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3
公开日期
2021-03-31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姜合玲;刘文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2民终4330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姜合玲,女,汉族,1976年12月20日生,住河南省通许县。

上诉人(一审被告):刘文阵,男,汉族,1963年12月5日生,住河南省通许县。

上诉人姜合玲因与上诉人刘文阵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18)豫0222民初21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2018)豫0222民初214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姜合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人刘文阵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 荟

审判员 李新广

审判员 张 震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霁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