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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8刑更371号

林黄佳合同诈骗罪刑罚变更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3
公开日期
2019-05-05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合同诈骗
当事人
林黄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8刑更371号 罪犯林黄佳,男,1966年4月5日出生于福建省龙海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9日作出(2015)龙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林黄佳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币种,下同);退赔被害人20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林黄佳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5年7月1日作出(2015)漳刑终字第217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林黄佳撤回上诉。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林黄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7年12月2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9月27日。 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根据罪犯林黄佳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在法定期限内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林黄佳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自2017年10月至2018年12月共累计获得考核分2248.9分,共兑换三个表扬。该犯考核期内月均消费400余元,此次减刑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5000元、罪犯林黄佳哥哥林黄强及母亲许苹君就本案退赔款于2015年10月13日与被害人达成调解书,调解后林黄强每月支付给被害人1500至2000元不等。 以上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原生效裁判文书、消费总账清单、转账记录、(2015)龙民初字第4397号民事调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林黄佳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林黄佳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二十九天(刑期执行至2019年3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秋英

审判员  张长生

审判员  陈 斌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毅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