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陕0722执1010号
申请执行人:韩某某,男,汉族,住城固县某某镇某某村**。
被执行人:王某,女,汉族,,住城固县某某镇某某村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受理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执行标的5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9年3月21日,达成还款协议,由被执行人自2019年5月份开始每月还款3000元至本案执行完毕。双方的协议约定长期履行,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一)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陕0722执10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宝义
审判员 李 琳
审判员 张碧敬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丁 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