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281民初4494号-1
申请人:季玉洪,男,汉族,1967年6月14日生,住江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益平,江苏润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宋瑞良,男,汉族,1967年2月14日生,住江阴市。
被
申请人:张清,女,汉族,1972年8月13日生,住江阴市。申请人季玉洪与被申请人宋瑞良、张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季玉洪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宋瑞良、张清的银行存款48.5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季玉洪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宋瑞良、张清的银行存款48.5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巴益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蒋磊君
书 记 员 施剑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