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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281民初4494号-1

宋瑞良与张清、季玉洪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3
公开日期
2019-12-11
所属地区
江苏省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季玉洪;宋瑞良;张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281民初4494号-1

申请人:季玉洪,男,汉族,1967年6月14日生,住江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益平,江苏润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宋瑞良,男,汉族,1967年2月14日生,住江阴市。

被

申请人:张清,女,汉族,1972年8月13日生,住江阴市。申请人季玉洪与被申请人宋瑞良、张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季玉洪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宋瑞良、张清的银行存款48.5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季玉洪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宋瑞良、张清的银行存款48.5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巴益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蒋磊君

书 记 员 施剑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