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8刑更344号 罪犯李桦,男,1976年11月2日出生于福建省闽侯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22日作出(2003)榕刑初字第24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桦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币种,下同);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合并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35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李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17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院于2009年12月1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2年3月2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2014年6月1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6年9月2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刑期执行至2020年1月16日。 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根据罪犯李桦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在法定期限内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福建省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李桦系累犯,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绑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建议对该犯减刑时从严掌握。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桦系累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自2016年7月至2018年12月累计考核分3815分,共兑现表扬六次。该犯考核期内月均消费超过450元,此次减刑仅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8000元。 以上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原生效裁判文书、消费总账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李桦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鉴于该犯系累犯,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绑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及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罪犯,且考核期间内消费较高,确有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掌握。检察机关建议对其从严掌握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桦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刑期执行至2019年7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秋英
审判员 张长生
审判员 陈 斌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毅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