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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304行初163号

沈大中、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3
公开日期
2020-04-23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沈大中;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浙0304行初163号 原告沈大中,男,1955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 委托代理人王卫洲,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惠民路766号。 法定代表人张海云,局长。 出庭负责人潘小雷,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彭坚,该局公职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大中诉被告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建行政决定一案中,原告沈大中于2019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大中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大中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陈圣国

人民陪审员  董晓云

人民陪审员  陈木区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晴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