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903执第209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王鲁炳,男,197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 被执行人缪成,男,1971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 被执行人陈萍,女,197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 申请执行人王鲁炳与被执行人缪成、陈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903民初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鲁炳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缪成、陈萍归还申请执行人王鲁炳借款本金31000元及相应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51元,申请执行费41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缪成、陈萍逾期未履行,被执行人陈萍向本院报告了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缪成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机动车、存款、理财产品、有价证券、阿里巴巴、财富通、保险、公积金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所在地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缪成、陈萍在舟山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可得公积金。被执行人陈萍有工资收入。未发现其它财产。 本院采取以下执行措施:扣留了被执行人缪成、陈萍在舟山公积金管理中心可得公积金。冻结了被执行人陈萍工资账户,并提取了该账户中存款31245.47元。因公积金未到支取条件,本院暂未提取。此外,对被执行人缪成、陈萍其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消费及限制出境的执行措施。对被执行人缪成作出司法拘留决定,因被执行人缪成患病,目前暂未对其实施拘留。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王鲁炳。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王鲁炳已受偿借款本金31000元,利息245.47元。尚余利息9054.53元及律师费3000元未受偿。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缪成、陈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0903执209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童 憬
审 判 员 江 涛
审 判 员 张佩勇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代
书记员 陈 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