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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2727民初691号

程则飞与罗如刚、时兴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3
公开日期
2019-12-30
所属地区
贵州省平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程则飞;罗如刚;时兴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2727民初691号

原告:程则飞,男,1983年6月6日生,汉族,贵州省平塘县人,住平塘县克度镇航龙村航龙组69号。公民身份号码:522727198306064217。

被告:罗如刚,男,1988年12月11日生,汉族,贵州省平塘县人,住贵州省平塘县塘边镇清水村岩脚组,公民身份号码:522727198812114512。

被告:时兴喜,男,1974年10月9日生,汉族,贵州省平塘县人,住贵州省平塘县克度镇前进村白纸厂一组,公民身份号码:522727197410094235。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则飞与被告罗如刚、时兴喜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程则飞于2019年3月23日以被告已经履行合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程则飞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则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程则飞负担。

审判员  刘玉花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