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2727民初691号
原告:程则飞,男,1983年6月6日生,汉族,贵州省平塘县人,住平塘县克度镇航龙村航龙组69号。公民身份号码:522727198306064217。
被告:罗如刚,男,1988年12月11日生,汉族,贵州省平塘县人,住贵州省平塘县塘边镇清水村岩脚组,公民身份号码:522727198812114512。
被告:时兴喜,男,1974年10月9日生,汉族,贵州省平塘县人,住贵州省平塘县克度镇前进村白纸厂一组,公民身份号码:522727197410094235。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则飞与被告罗如刚、时兴喜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程则飞于2019年3月23日以被告已经履行合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程则飞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则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程则飞负担。
审判员 刘玉花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