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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甘2923执1073号之一

张彦祥申请执行唐忠峰、唐和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3
公开日期
2019-04-03
所属地区
甘肃省永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彦祥;唐忠峰;唐和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甘2923执10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彦祥,男,汉族,生于1979年3月30日,住甘肃省永靖县。

被执行人:唐忠峰,男,汉族,生于1983年6月17日,住甘肃省永靖县。

被执行人:唐和全,男,汉族,生于1983年8月27日,住甘肃省永靖县。 本院在执行(2018)甘2923民初492号张彦祥申请执行唐忠峰、唐和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本院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查询、车辆查询、工商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账户已被本院冻结,且在本院有多案正在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传忠

审判员  姬海仓

审判员  杨为民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崔祉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