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甘2923执10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彦祥,男,汉族,生于1979年3月30日,住甘肃省永靖县。
被执行人:唐忠峰,男,汉族,生于1983年6月17日,住甘肃省永靖县。
被执行人:唐和全,男,汉族,生于1983年8月27日,住甘肃省永靖县。 本院在执行(2018)甘2923民初492号张彦祥申请执行唐忠峰、唐和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本院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查询、车辆查询、工商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账户已被本院冻结,且在本院有多案正在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传忠
审判员 姬海仓
审判员 杨为民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崔祉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