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8民终6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负责人:唐继国。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正贵。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小刚。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艳、江正贵、孙小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2019)苏0830民初42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于2019年3月1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翟春花
审 判 员 宋慧林
审 判 员 柏娟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陈 浩
书 记 员 陈涵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