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粤民申13580号

舒绍刚、广州山九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3
公开日期
2020-01-03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舒绍刚;广州山九物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民申13580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舒绍刚,男,1972年2月12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沅陵县。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山九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榄核镇新涌村蔡新路284号A402。

法定代表人:中井浩,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舒绍刚因与被申请人广州山九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九物流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1民终169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舒绍刚申请再审称,舒绍刚入职山九物流公司后,因工作中接触噪音而罹患职业病,但山九物流公司不仅没有按照法律精神对舒绍刚予以妥善安置,反而利用公司的有利地位在未经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反复多次调整舒绍刚的工作岗位和地点,变相降低其工资待遇,造成舒绍刚生活的诸多不便以至其不能正常到岗上班,迫使舒绍刚造成“旷工”的事实,并以此为借口解除了与舒绍刚的劳动关系,山九物流公司的上述做法明显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严重侵犯了作为劳动者的舒绍刚合法权益。为此,请求撤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本案并支持舒绍刚提出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诉请。本案一、二审及再审诉讼费由山九物流公司承担。山九物流公司提交意见称,舒绍刚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均不属实,其所提要求更为无理,不仅给山九物流公司造成干扰和损失,同时也极大地浪费了司法资源,请求依法驳回舒绍刚的无理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劳动争议。根据舒绍刚的申请再审事由分析,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舒绍刚请求山九物流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应否予以支持。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案山九物流公司是以舒绍刚2017年8月15日至2017年10月25日未履行请假手续及未出勤的行为构成旷工和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的,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并无不妥。结合本案事实现就此作如下分析:首先,山九物流公司已在《员工手册》《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考勤请假的管理制度及解除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虽然舒绍刚对其在《员工手册》上的签名不予确认,但结合双方确认的《劳动合同》记载的相关条款来看,舒绍刚已知晓《员工手册》及其他规章制度等条款。该《员工手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可以作为山九物流公司行使用工管理权的依据。其次,舒绍刚在2017年8月15日至2017年10月25日期间均未出勤,除提交了请假单外,舒绍刚未告知请假的具体时间,也没有就请假事由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最后,山九物流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已多次通过短信告知舒绍刚补办请假手续,且已给予其充足的补办时间并在2017年8月仍按照全勤计发了舒绍刚的工资,印证了用人单位以合理、宽容的方式对待舒绍刚,但舒绍刚截止至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时仍未提交病休证明材料等,其行为已经对用人单位的正常经营管理造成严重影响。综上,山九物流公司以舒绍刚旷工且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舒绍刚要求山九物流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可。舒绍刚申请再审所述本案是因山九物流公司不断调岗才迫使其造成“旷工”事实及其作为职业病患者,山九物流公司无权解除与舒绍刚的劳动合同等其他理由和请求,欠缺证据支持及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舒绍刚的申请再审理据不足,其申请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推翻一、二审判决的上述认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舒绍刚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林振华

审判员  强 弘

审判员  黄立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郭建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