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402执159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余平,男,汉族,1975年9月27日出生,住址:重庆市北碚区。
被执行人:陈湘林,男,汉族,1979年7月29日出生,住址:湖南省湘潭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余平与被执行人陈湘林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粤04民终263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陈湘林在深圳前海微众银行9999×××77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72910.9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郭信主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谢子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