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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402执1591号之一

余平、陈湘林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3
公开日期
2020-08-27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余平;陈湘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402执159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余平,男,汉族,1975年9月27日出生,住址:重庆市北碚区。

被执行人:陈湘林,男,汉族,1979年7月29日出生,住址:湖南省湘潭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余平与被执行人陈湘林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粤04民终263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陈湘林在深圳前海微众银行9999×××77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72910.9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郭信主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谢子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