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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黑0604执1639号

赵岩与李春海其他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3
公开日期
2019-12-24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岩;李春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黑0604执1639号

申请执行人:赵岩。

被执行人:李春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岩与被执行人李春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春海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赵岩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要求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黑0604执163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苏群英

审判员  张欣乐

审判员  宋晓红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