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黑0604执1639号
申请执行人:赵岩。
被执行人:李春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岩与被执行人李春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春海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赵岩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要求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黑0604执163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苏群英
审判员 张欣乐
审判员 宋晓红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