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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981民初6091号

上海天信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与中燃清洁(福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3
公开日期
2019-12-25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天信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中燃清洁(福安)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981民初6091号

原告:上海天信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扶港路1258号2幢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703244650A。

法定代表人:范煌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健,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燃清洁(福安)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城北棠兴路319好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1070886433L。

法定代表人:庞英学,董事长。 原告上海天信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燃清洁(福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原告上海天信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上海天信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以中燃清洁(福安)有限公司已履行相应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天信能源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3994元,减半收取为1997元,由上海天信能源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 胜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夏溦 法条附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