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1081执1989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1,男,201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霸州市。
法定代理人:张某2,女,198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霸州市城区。
被执行人:孙昊,男,198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朝州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桓瑞与被执行人孙昊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书面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冀1081执1989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申请执行人应当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云燕
审判员 郑善利
审判员 刘华栋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潘宏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