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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1324民初825号

牛元伟与卢灿东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3
公开日期
2020-07-22
所属地区
安徽省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牛元伟;卢灿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皖1324民初825号

原告:牛元伟,男,197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

被告:卢灿东,男,196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牛元伟与被告卢灿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牛元伟于2020年3月23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卢灿东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牛元伟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牛元伟撤回对被告卢灿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牛元伟承担。

审判员  吕庆要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