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闽08刑更398号

郑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3
公开日期
2019-04-23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郑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8刑更398号 罪犯郑华,男,1981年2月16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7日作出(2011)厦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郑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郑华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10月31日作出(2011)闽刑终字第3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郑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4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16年12月2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31年6月13日。 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根据罪犯郑华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在法定期限内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福建省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郑华在服刑考核期内月均消费人民币超过400元,此次提请减刑缴交财产性判项人民币4000元,履行不积极,建议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经审理查明,罪犯郑华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2016年11月至2018年12月累计考核分3148.5分,兑现表扬五次。该犯考核期内月均消费人民币超过450元,此次减刑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人民币4000元。 以上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原生效裁判文书、消费总账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郑华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鉴于罪犯郑华在服刑考核期内月均消费较高,此次减刑履行财产性判项不积极,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掌握。检察机关的检察意见理由充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郑华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刑期执行至2030年11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秋英

审判员  张长生

审判员  陈 斌 正式章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蓝佳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