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1202执1006号
申请人:王云飞,男,1996年5月10日出生,22岁,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执行人:安徽恒拓置业有限公司,住阜阳市颍州区颍上南路西侧鸿达棉织小区3#楼26幢204号,机构代码:9134120008034980XE。
法定代表人:谢昊,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王云飞与被执行人安徽恒拓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日作出的(2018)皖1202民初67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执行,于2019年2月22日分别向被执行人方学想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经查,被执行人安徽恒拓置业有限公司暂无银行存款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晨晖
审判员 谭宏伟
审判员 周 彪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史向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