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鄂0606执1687号之一

周永梅与王明国、詹丽、刘相久、湖北保康帝豪中药材种植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3
公开日期
2020-07-06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周永梅;王明国;詹丽;刘相久;湖北保康帝豪中药材种植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八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606执16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周永梅,女,197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个体从业者,住樊城区朝阳路。

被执行人:王明国,男,198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保康县人,个体从业者,住保康县城关镇。

被执行人:詹丽,女,1983年9月8日出生,汉族,保康县人,个体从业者,住保康县城关镇。

被执行人:刘相久,男,196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保康县人,个体从业者,住保康县歇马镇。

被执行人:湖北保康帝豪中药材种植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保康县城关镇。

法定代表人:王明国,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周永梅与王明国、詹丽、刘相久、湖北保康帝豪中药材种植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明国、詹丽、刘相久、湖北保康帝豪中药材种植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052万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袁本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 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