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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05执4021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二七路支行、黄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3
公开日期
2019-04-26
所属地区
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二七路支行;黄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05执4021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二七路支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北二七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86997133X9。负责人李付亭,行长。被执行人黄丽,女,汉族,1982年1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荥阳市,。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二七路支行与黄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0105民初108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黄丽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9年2月14日权利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二七路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该案的执行。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豫0105民初40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执行时效期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姚 丽

审判员 赵 伟

审判员 李小涛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