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505执165号
申请执行人:李涛,男,198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被执行人:耿超,男,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
被执行人:江丽,女,198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申请执行人李涛与被执行人耿超、江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涛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豫0505民初15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耿超、江丽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执行人耿超、江丽名下银行存款38万元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于晓文
审判员 闫玮玮
审判员 胡文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郭 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