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宁0106民初2389号
原告:阴贵平,男,汉族,1964年11月5日出生,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虎龙,宁夏搏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睿,宁夏搏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城建深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负责人:刁永强,该公司经理。
被告:北京城建深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段天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北京城建深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北京城建深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清,北京东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城建深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北京城建深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共同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广华,男,北京城建深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高京宏,男,197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被告:宁夏乾坤广告装潢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高京宏,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高京宏、宁夏乾坤广告装潢设计有限公司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宗成辉,宁夏搏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汇丰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法定代表人:李菊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东波,男,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阴贵平诉被告北京城建深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北京城建深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高京宏、宁夏乾坤广告装潢设计有限公司、宁夏汇丰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阴贵平申请司法鉴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司法鉴定意见的结果与本案的审理结果有直接的影响,故应中止本案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杜成军
人民陪审员 韩 蕊
人民陪审员 马学仁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燕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六)其他应当中止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