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甘2923执11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杨正顺,男,汉族,生于1953年11月29日,住甘肃省临夏市。
被执行人:李六十一,男,汉族,生于1963年6月18日,住甘肃省永靖县。 本院在执行(2018)甘2923民初621号杨正顺申请李六十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查询、车辆查询、工商登记信息进行查询后,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冻结,且有多案执行,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和限制消费令名单,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传忠
审判员 姬海仓
审判员 杨为民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亚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