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306执2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东方汇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被执行人:山东世纪德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
被执行人:郑梅,女,汉族,山东世纪德润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住淄博市张店区。 申请执行人北京东方汇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世纪德润置业有限公司、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5民初65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如实报告财产情况;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郑梅、山东世纪德润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无财产、车辆信息;被执行人山东世纪德润置业有限公司将其名下淄博市房产证周村区字第××号、T06-101****号、T06-101****号等13套房产抵押于赖家忠,申请人北京东方汇投咨询有限公司有权对赖家忠作为抵押权人登记的抵押权按顺位行使优先受偿权,现申请人以抵押物不具备变现条件为由向本院提交申请,不要求处置上述抵押物,并终止本案执行程序。 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其他可供本院执行的财产,并将此情况及时向申请执行人进行反馈,申请人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终止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本金及利息2335916.00元及相应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履行,执行费25760.00元未缴纳。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洪磊
审判员 马永建
审判员 于海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宁学
书记员吴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