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3民终16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男,200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佳,贵州中创联律师是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遵义市升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西安路金大花园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584106406H。
负责人:万大林,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王某因与被上诉人遵义市升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升诚物业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2018)黔0303民初60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2018)黔0303民初606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1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周 亚 琼
审判员 令狐荣强
审判员 李 宗 洪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马琇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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