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327民初3942号
原告:李学鹏,男,198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其军,山东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艺欣坊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淮河西路**办公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MA3CF29673。
法定代表人:李学鹏,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其君,山东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音,女,1986年5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伟,山东方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学鹏、青岛艺欣坊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音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5日立案。
原告李学鹏、青岛艺欣坊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学鹏、青岛艺欣坊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于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学鹏、青岛艺欣坊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计105元,由原告李学鹏、青岛艺欣坊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帆
人民陪审员 隽希春
人民陪审员 刘姗姗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赵建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