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525民初2120号
原告:汪友霞,女,1966年7月5日生,汉族,住固始县。
被告:周理梅,女,196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友霞诉被告周理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周理梅夫妻共同财产以樊瑞华名义登记的位于河南省固始县城关白寺地桃花坞街13号两间两层的门面房屋一栋予以查封。
本院认为,原告汪友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对以樊瑞华(身份证号)名义登记的位于河南省固始县城关白寺地桃花坞街13号两间两层的门面房屋一栋予以查封。申请保全费620元由原告垫付。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书月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柴起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