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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1民终5384号

封宇和修丹投资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3
公开日期
2019-04-04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当事人
封宇;修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辽01民终53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封宇,男,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东宁,系辽宁冠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修丹,女,汉族,住沈阳市浑**。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莹,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封宇因与被上诉人修丹投资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18)辽0114民初133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

审判员曹岩担任

审判长、鞠安成参加、刘春杰主审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封宇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封丹一审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对修丹向“三三宝利来”平台投资的性质没有认定,“三三宝利来”平台已经被萧山分局立案侦查,目前已经交由萧山检察院审查起诉,充分说明被上诉人向“三三宝利来”平台投资的行为属于“三三宝利来”平台相关人员吸收投资的犯罪行为,修丹属于受害人,应向“三三宝利来”平台主张权利;2.封宇出具承诺书的性质不管是保证行为还是债务加入,都应该是基于合法的民事行为,如本案认定封宇向修丹支付20万元,封宇20万元的损失将没有任何救济渠道;3.原审判决送达前,2019年1月23日萧山分局通报“三三宝利来”平台已经被审查起诉;4.于洪法院(2018)辽0114民初14770-1号民事裁定书针对不同主体的类似行为做出生效裁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供二审参考;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诈骗犯罪的被害人起诉要求保证人代偿借款该如何处理的复函中明确认为,受害人要求担保人代偿借款的纠纷人民法院不宜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诈骗犯罪的被害人起诉要求诈骗过程中的收取担保费用的保证人代偿“借款”应如何处理的请示的函中,也明确表明如果没有被定性为犯罪人民法院应受理;6.最高院审理民间借贷诉法解释第5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审查起诉。,具体收益约定回去核实后庭后五日内提交书面材料。封宇不认识修丹,我母亲也没有介绍修丹对“三三宝利来”平台进行投资,我母亲做的是三三乾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康满堂的代理,与“三三宝利来”平台无关。

被上诉人修丹辩称:当时有个叫李文文的人和封宇的母亲孟云一起介绍投资,我方通过银行转账20万元转入公司账户,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通过手机APP获取收益。

一、一审法院根据被上诉人修丹的诉讼请求,已经查清了上诉人封宇与被上诉人修丹之间返还款项的案件事实。基于封宇所出具的《承诺书》,修丹向封宇提起本案诉讼,本案中,修丹并没有向中恒三三股份有限公司主张权利,因此,一审法院仅需审查封宇出具的《承诺书》是否为其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即可。修丹于2018年2月9日向三三宝利来平台投资20万,2018年5月30日,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三三宝利来”平台涉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封宇于2018年6月13日出具《承诺书》,承诺对于修丹投入的20万元投资款,如2018年8月30日前未如数归还,则其自愿承担投资款全部返还责任。由此可见,在封宇明知“三三宝利来”平台已经被依法查处、其理应预见到出具承诺将会使自己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情况下,仍对修丹出具了书面还款承诺,封宇的上述行为能够表明,其承诺向修丹还款为真实意思表示。此外,为修丹出具《承诺书》是封宇主动提出的,因此,该行为是封宇的自愿行为。封宇出具《承诺书》是其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在未受到威胁、利诱的情况下,该《承诺书》应为合法有效,封宇应履行承诺内容,返还投资款20万元。

二、封宇所出具的承诺不是担保法意义上的保证,而是债的加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明确规定“本法所成的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可见,保证担保有严格的形式要求,即在保证担保法律关系中,保证人应表明自己保证人的身份,而在本案中,在封宇出具的《承诺书》中并未表明其保证人的身份,故其关于存在保证关系的主张不能成立。封宇出具《承诺书》实为债的加入,其加入到修丹与“三三宝利来”平台的债权债务关系中,成为该法律关系的债务人,因此,一审法院依据修丹的请求,判令封宇承担还款义务,是正确的。

三、封宇所提供的两份最高院的答复意见,都是关于犯罪案件中保证人应承担责任的规定,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在本案中不应予以适用,封宇并不是保证人,而是债务人,不适用最高院的答复意见。

四、封宇所称本案应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驳回被上诉人起诉,但该条款内容适用的主体应为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的借款关系,同样不适用于本案。综上,封宇在明知“三三宝利来”平台涉嫌犯罪的情况下,仍然为修丹出具还款承诺,该承诺行为是封宇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封宇理应承担其承诺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封宇加入到修丹与“三三宝利来”平台的债权债务关系中,封宇应偿还修丹投资款项。修丹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封宇返还20万元投资款。一审法院认定如下事实:原告于2018年2月9日以银行转账的形式向“三三宝利来”平台投资20万元。2018年6月13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承诺书1份,该承诺书载明:“本人是封宇210122198506160612,本人承诺修丹累计投入三三宝利来平台2000**元(人民币小写),于2018年8月30日前公司如数返还。如逾期未返还,本人自愿承担投资款全部返还责任。”之后,被告未履行承诺,原告来院诉讼。另查,“三三宝利来”平台为中恒三三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庭审中,原告陈述的投资过程:首先需要在官方网站或二维码扫描下载APP软件,之后进行身份注册(三三宝利来注册),投资人绑定银行卡,将身份证、银行卡的照片发送给对方并提供手机号,可以自己进入帐号管理。属于投资分红。庭审中,封宇陈述:其在三三乾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担任地区的运营副总,中恒三三股份有限公司与三三乾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属于上下级关系,是我上级领导邢爱华让我为原告书写的承诺书。2018年5月30日,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依法查处“三三宝利来”平台涉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对主要犯罪嫌疑人依法采取了强制措施,被告封宇不是该案的主要犯罪嫌疑人。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书属于债务加入的法律行为。所谓债务加入,是指“第三人”加入到债的关系中,与债务人一起向债权人承担责任的债务承担方式。

原告与被告之间因此承诺书形成了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原告与设立“三三宝利来”平台的公司就解除投资合同达成了协议,被告也即“第三人”加入到履行解除投资协议中来,虽然“三三宝利来”平台涉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但被告出具承诺书是自愿行为,原告投资当初并不能预见到“三三宝利来”平台涉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同时,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出具承诺书的行为是职务行为。综上,原告的诉求应予支持。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条规定,判决:被告封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修丹投资款20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诉讼保全费1520元,总计5820元均由被告封宇负担。二审中,上诉人封宇提供公安机关通报及已生效裁定书各一份,拟证明本案涉嫌刑事犯罪民事不应处理,且类似案件应当作出类似处理,驳回起诉。修丹质证称,有关刑事案件仅是立案并未作出生效判决,且与本案民事纠纷无关,对有关证据不予认可。被上诉人修丹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上诉人封宇与被上诉人修丹之间签订的《承诺书》应视为双方之间达成的新的协议,该协议属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协议中双方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封宇到期后未如期履行承诺,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封宇以有关投资的经营者涉嫌犯罪为由拒绝履行还款承诺以及要求驳回起诉的主张,无法律依据,一审法院未支持封宇的该项主张,并无不当。本案承诺书的性质应属于附期限的还款承诺,并非担保性质,封宇以该承诺属于担保合同,并进而提出该承诺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封宇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上诉人封宇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曹 岩

审判员 鞠安成

审判员 刘春杰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 思本案裁判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