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20)赣0826执恢1号

袁宜委、匡德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3
公开日期
2020-04-08
所属地区
江西省泰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袁宜委;匡德李;王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826执恢1号 申请执行人袁宜委,男,汉族,1972年11月28日出生,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 申请执行人匡德李,男,汉族,1974年5月10日出生,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澄江镇八一路191号附,现住泰和县。 被执行人王良,男,汉族,1971年8月17日出生,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澄江派出所旁)。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泰和县人民法院(2017)赣0826民初65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1月3日依职权恢复该案的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拍卖处置了王良名下所有的赣D×××××翼虎牌汽车一辆,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多次前往被执行人住处进行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2020年03月19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5917040元及利息,诉讼费2300元,执行费56997元。迄今已执行到位951970.6元,未执行到位4954425.4元及利息,诉讼费2300元,执行费46353元。经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19年3月23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将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娟

审判员 陈孝军

审判员 陈荣暖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彭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