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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鄂0606执2031号之一

湖北宝德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与郑建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划拨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3
公开日期
2020-11-13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湖北宝德财富管理有限公司;郑建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鄂0606执20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北宝德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卧龙新港****。

法定代表人:徐文雪,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郑建福,男,196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中原路**原市公用客车厂家属院。本院在执行湖北宝德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与郑建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郑建福未履行(2017)鄂0606民初448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财产调查,被执行人郑建福的银行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建福的银行账户存款3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李杨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