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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311民初2721号

丁道军与洛阳市洛龙区王伟正大生鲜肉批零中心、河南和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3
公开日期
2021-04-22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丁道军;洛阳市洛龙区王伟正大生鲜肉批零中心;河南和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9年)》: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9年)》: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9年)》: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9年)》: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9年)》:第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六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六十六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豫0311民初2721号

原告:丁道军,男,汉族,1971年5月13日生,住洛阳市西工区。

被告:洛阳市洛龙区王伟正大生鲜肉批零中心,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安乐镇军屯村茹刘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307MA443XHC00。

负责人:董礼。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明,河南新企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扬(实习),河南新企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河南和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航空港区中原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A座7楼7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684631144L。

法定代表人:张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煜烨,男,汉族,1988年10月25日生,住河南省襄城县,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原告丁道军诉被告洛阳市洛龙区王伟正大生鲜肉批零中心、河南和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一、依法撤销洛阳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洛龙劳人仲字(2018)第18号仲裁裁决书,确认劳动合同无效;

二、依法判定洛阳市××区正伟正大生鲜批零中心让原告与河南和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解除劳动关系;

三、被告洛阳市××区王伟正大生鲜肉批零中心向原告支付2017年9月起拖欠的800元工资、加班费(2017年6月至2018年1月加班费32844.08元;)及应有的福利待遇;其中1、延时工作加班费1737.72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434.43元,合计2172.15元。2、休息日加班费11329.12元及经济补偿金2832.28元合计14161.4元。3、法定节假日加班4248.43元及25%经济补偿金1062.1元,合计5310.53元。

四、被告为原告缴纳2017年6月至2018年4月社会保险费;

五、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自2017年6月起原告到正大食品5S店上班至今,上班期间被告没有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每月工资2800元,因部门负责人王伟伟以未及时向上级单位申报业绩致使原告未及时足额领取劳动报酬数月。被告未如实告知原告职业危害,在冷库上班期间腿疼,平时加班和节假日上班未支付过加班费,每月只休息2天。2017年6月22日正大食品5S店领导通知签订劳动合同,但甲方是河南和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填写时合同空格不让填写,只让原告填个人资料,并在合同后面写上姓名和日期及摁指印,当时不知道上班的单位是洛阳市××区王伟正大生鲜肉批零中心,以为是河南和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下属单位就签名。个人资料填写后工作人员就把合同拿走,至今也没有给原告一份。被告用欺诈方式签订合同,合同内容与约定不符合,故请求判令洛阳市××区王伟正大生鲜肉批零中心让原告与河南和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解除劳动关系并赔偿损失。

被告洛阳市××区王伟正大生鲜肉批零中心、河南和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辩称,原告诉求超出仲裁请求范围,当时仲裁委裁决正确。原告与河南和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没有经过劳动仲裁,程序错误,应驳回原告诉求。

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22日原告与被告河南和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7年6月22日至2019年12月31日。被告河南和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将原告派遣至洛阳正大食品有限公司(用工单位)从事分拣工工作,正常工作时间为每月1600元,期限自2017年6月22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其他薪资福利待遇按照用工单位薪资待遇制度执行。合同签订后原告一直在洛阳市××区王伟正大生鲜肉批零中心(悬挂有正大食品5S店)上班。工资由河南和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发放。2018年1月8日正大食品5S店给原告出具一份交接证明,主要内容为因业务调整无法与原告达成共识,正大食品5S店通知原告待岗听后安排,并在证明上注明拖欠原告工资7200元。在庭审时河南和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交易明细显示工资已经发放至2018年1月8日。另查明,洛阳市××区王伟正大生鲜肉批零中心成立于2017年6月27日,经营者为董礼,企业类型为个体工商户。2018年1月26日,原告与洛阳市××区王伟正大生鲜肉批零中心因工资和加班工资向洛阳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8年4月24日被洛阳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

原告不服该裁决诉至本院。洛阳正大食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5月25日,企业类型为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经营场所为洛阳工业园区秦岭西路18号。河南和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2月15日,经营范围包括劳务派遣。在本院(2018)豫0311民初4591号案件中查明河南和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与洛阳正大食品有限公司签订有劳务派遣服务合同,由前者派遣劳务人员到后者工作,派遣岗位为销售、店员、促销岗位,工作地点为河南。但本案洛阳市××区王伟正大生鲜肉批零中心(悬挂有正大食品5S店招牌)与洛阳正大食品有限公司是何种关系无法查明。本案争议焦点为在劳务派遣合同约定的工作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不一致情况下合同效力认定。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无效;采取欺诈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务派遣用工只能在临时性(不超过六个月)、辅助性或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本案原告在洛阳市××区王伟正大生鲜肉批零中心(悬挂有正大食品5S店招牌)工作,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时,虽合同约定的用工单位是洛阳正大食品有限公司,但洛阳市××区王伟正大生鲜肉批零中心是个体工商户,无证据证明与洛阳正大食品有限公司的关系,明显存在严重瑕疵,且约定期限超过六个月,明显违反法律规定,故原告与河南和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依法无效。原告此项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同时要求无效又要求解除劳动关系自相矛盾,不予支持,但表明原告不同意继续在洛阳市××区王伟正大生鲜肉批零中心工作的意思表示。原告要求加班费无提供证据证明加班的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责任。原告主张的2018年1月至4月工资11200元在合同无效、原告无证据证明存在误工损失的情况下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的社会保险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确认2017年6月22日原告丁道军与被告河南和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劳动派遣合同无效;驳回原告丁道军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河南和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赖建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马金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