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407执87号 申请执行人王**,男,汉族,1960年6月27日出生,住所地。 被执行人贺**,男,1977年10月28日出生,住所地。 被执行人申**,男,1980年6月1日出生,住所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冀0407民初114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贺**、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执行员 张永飞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朱燕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