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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524执424号

杨修勇、陈惠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3
公开日期
2019-12-29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修勇;陈惠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524执424号

申请执行人:杨修勇,男,1969年9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

被执行人:陈惠娟,女,1977年3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修勇与被执行人陈惠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2018)皖1524民初224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惠娟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5394.09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胡先武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韦良宝

书 记 员 周 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