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内0725执23号
申请执行人:陈亮,男,汉族,海拉尔某酒店工作人员,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被执行人:张雪梅,女,达斡尔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亮与被执行人张雪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亮依据本院(2018)内0725民初78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雪梅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12000元元。本院于2019年1月3日受理后,依法审查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1月3日向被执行人张雪梅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于2019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张雪梅发出限制消费令;于2019年1月3日、1月23日、2月21日三次对被执行人张雪梅的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证券及工商总局等信息进行网络查控,并对被执行人张雪梅发起传统财产查控,对其房产、公积金等进行调查之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公积金等财产。经本院对被执行人现在临时工作的陈巴尔虎旗莫日格乐宾馆经理刘洪静和其母亲根锁做现场调查,其二人反应被执行人现无任何房产、存款等财产,无其他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8)内0725民初78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佟振
审 判 员 塔娜
审 判 员 文文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代 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