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9)豫0223执保168号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喻义,男,汉族,1978年7月28日生,住河南省郑州市城关镇新华路富华街**楼**。身份证号:4130211976********。
被
申请人:何新柱,男,汉族,1968年1月17日生,住河南省息县岔乡李堂村吴洼**。身份证号:4115281968********。
被
申请人:李新忠,男,汉族,1972年1月9日生,住河南省潢川县来龙乡港村李营组。身份证号:4130241972********。
被
申请人:
二、案件的由来关于喻义于2019年02月26日向本院提交诉中财产保全一案,尉氏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02月26日作出(2018)豫0223民初116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在尉氏县执行局的案件款或银行存款在70万元限额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的保全措施。2019年02月26日将民事保全裁定移送本院执行局执行。
三、保全经过和结果尉氏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接到执行财产保全裁定移送函后,于2019年02月26日予以审查立案,并于2019年02月26日对被申请人在尉氏县执行局的案件款在70万元限额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的保全措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按保全完毕结案。承办人:张发振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喜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