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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8刑更436号

谭家伦抢劫罪刑罚变更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3
公开日期
2019-04-23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谭家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8刑更436号 罪犯谭家伦,男,1971年8月28日出生于湖北省恩施市,土家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0月22日作出(2002)莆中刑初字第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谭家伦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以下币种同),与前所判决的抢劫罪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6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经济损失8205.14元,并对赔偿总额41025.7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2年12月24日作出(2002)闽刑终字第6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谭家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19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于2014年7月1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2016年10月2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刑期执行至2026年1月18日。 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根据罪犯谭家伦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在法定期限内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福建省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谭家伦系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建议对该犯减刑时从严掌握。

经审理查明,罪犯谭家伦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2016年8月至2018年12月累计获得考核分3330分,兑现表扬五次。该犯考核期内月均消费200余元,此次减刑仅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1800元。 以上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原生效裁判文书、消费总账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谭家伦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鉴于罪犯谭家伦系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及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且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减刑幅度予以从严掌握。检察机关建议对其从严掌握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谭家伦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刑期执行至2025年7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秋英

审判员  陈 斌

审判员  张长生 正式章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蓝佳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