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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07执15840号

王金金等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3
公开日期
2020-04-02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市都市豪情娱乐有限责任公司;王金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7执15840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都市豪情娱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金源路7号。

法定代表人:刘洪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会利,男,197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都市豪情娱乐有限责任公司经理,住单位宿舍。被执行人王金金,男,1987年2月22日出生,职业不详,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北京市都市豪情娱乐有限责任公司与王金金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07民初17012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北京市都市豪情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王金金给付各项费用4万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截至2020年3月15日,被执行人未向我院申报财产。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3889.86元(已发还)。另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银行存款、无登记不动产、无登记机动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互联网账户冻结同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07民初170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景润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