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桂0602民初829号之一
申请人:防城港市明隆辉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公车镇大西南临港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0662145321T。
法定代表人:陈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法全,广西精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康,广西精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
申请人:天津市汉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杨家泊镇杨家泊村三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833061952。
法定代表人:李凤明。 担保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住,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东方国际商务港**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779133551W。
负责人:许康勇,该公司副总经理。 申请人防城港市明隆辉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隆辉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市汉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9日立案。申请人明隆辉公司于2018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汉一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70万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担保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保单编号:2160804852018000008),保证对被申请人因诉讼财产保全错误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责任限额为70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明隆辉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汉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天津市汉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其中冻结存款期限自本院实际冻结之日起计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自本院实际查封、扣押之日起计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自本院实际查封之日起计三年。 上述保全标的额为70万元,以70万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4020元,由申请人防城港市明隆辉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启宁
人民陪审员 陈肖芬
人民陪审员 唐毓瑾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黄 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