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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0602民初829号之一

防城港市明隆辉混凝土有限公司、天津市汉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3
公开日期
2019-12-26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防城港市明隆辉混凝土有限公司;天津市汉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桂0602民初829号之一

申请人:防城港市明隆辉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公车镇大西南临港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0662145321T。

法定代表人:陈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法全,广西精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康,广西精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

申请人:天津市汉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杨家泊镇杨家泊村三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833061952。

法定代表人:李凤明。 担保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住,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东方国际商务港**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779133551W。

负责人:许康勇,该公司副总经理。 申请人防城港市明隆辉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隆辉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市汉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9日立案。申请人明隆辉公司于2018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汉一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70万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担保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保单编号:2160804852018000008),保证对被申请人因诉讼财产保全错误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责任限额为70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明隆辉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汉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天津市汉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其中冻结存款期限自本院实际冻结之日起计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自本院实际查封、扣押之日起计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自本院实际查封之日起计三年。 上述保全标的额为70万元,以70万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4020元,由申请人防城港市明隆辉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启宁

人民陪审员  陈肖芬

人民陪审员  唐毓瑾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黄 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