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内0784执85号
申请执行人:魏洪生,男,197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
被执行人:呼伦贝尔特伦牛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
法定代表人:于振明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洪生与被执行人呼伦贝尔特伦牛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内0784民初102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魏洪生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呼伦贝尔特伦牛业有限公司给付欠款196611.1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于2019年1月16日依法启动“总对总”网络查控(银行、车辆、工商、股权等),查明被执行人呼伦贝尔特伦牛业有限公司所有的蒙ETL1**、蒙ETL1**、蒙ETL1**黄海牌轻型普通货车在另案中已被保全,再无可供执行财产;2019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呼伦贝尔特伦牛业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2019年2月15日经到额尔古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呼伦贝尔特伦牛业有限公司在额尔古纳市地区无不动产登记记录;2019年2月18日经到额尔古纳市房产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呼伦贝尔特伦牛业有限公司在额尔古纳市无房产登记信息。2019年3月19日对被执行人呼伦贝尔特伦牛业有限公司启动二次“总对总”网络查控(银行、车辆、工商、股权等),查明被执行人呼伦贝尔特伦牛业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2019年3月22日向被执行人呼伦贝尔特伦牛业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经查,被执行人呼伦贝尔特伦牛业有限公司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对上述事实予以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富玉
审 判 员 王 勇
人民陪审员 刘 娜
二○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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