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282民初1083号
原告:即墨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振华街**安居小区内东超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3215068626。
法定代表人:朱先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兴涛,山东康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钟学,男,197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原告即墨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蒋钟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
原告即墨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即墨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即墨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展建强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于紫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