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辽0214执恢916号
申请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兰店支行,住所地市商业大街**。
法定代表人:孙洪祯,系本行行长。
被执行人:大连琪菲特服装有限公司,所在地普兰店市太平办事处龙山社区。
负责人:卜宪军,系该公司总经理。大村连农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兰店支行申请大连琪菲特服装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普民初字第424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大村连农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兰店支行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普民初字第424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海川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鑫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