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9)豫1424执492号黄松涛:你与河南省柘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1424行审37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柘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于2019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23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履行411424-1xxxxxxxxxx1号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收到财产报告令,还应该报告收到执行通知书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法院可以对你予以罚款、拘留、限制高消费以及录入并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开户银行:中原银行柘城县支行账户名称:柘城县人民法院账号:41×××01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