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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1执恢1270号

高玉苍申请蔡远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3
公开日期
2019-05-05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高玉苍;蔡远荣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1执恢1270号

申请执行人:高玉苍。

被执行人:蔡远荣。申请执行人高玉苍与被执行人蔡远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0)甘民初字第52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蔡远荣的银行、不动产、证券、车辆、工商等信息,暂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相关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晏生

审 判 员  田继亮

代理

审判员  李 曦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于佳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