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1执恢1270号
申请执行人:高玉苍。
被执行人:蔡远荣。申请执行人高玉苍与被执行人蔡远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0)甘民初字第52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蔡远荣的银行、不动产、证券、车辆、工商等信息,暂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相关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晏生
审 判 员 田继亮
代理
审判员 李 曦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于佳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