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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黑0604执2908号

高连英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3
公开日期
2019-05-08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高连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黑0604执2908号

被执行人:高连英,女,198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关于高连英罚金一案,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604刑初47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8年11月6日移交强制执行,执行事项为:(2016)黑0604刑初475号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罚金5000元。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房屋、证券、工商登记等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人员到民事判决书载明的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2019年2月2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的强制措施。(2016)黑0604刑初475号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罚金已执行到位0元。鉴于被执行人高连英名下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樊忠江

审 判 员 苏群英

审 判 员 张欣乐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耿 济

书 记 员 李冬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