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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203执286号之一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李家宝、李玉花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3
公开日期
2020-12-15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李家宝;李玉花;福建省象山岩茶业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203执2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841898755。

负责人:梁海涛,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莉莉,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剑平,职员。

被执行人:李家宝,男,197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

被执行人:李玉花,女,197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

被执行人:福建省象山岩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大田县谢洋乡坑口村象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5593484548L。

法定代表人:李家宝。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闽0203民初170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月8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李家宝、李玉花、福建省象山岩茶业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51409.28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同时支付违约金27570.46元、律师费20051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的受理费5607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本案执行费7914元。 在执行本案过程中: 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案件告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案件查控系统、厦门市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房产登记信息及对外投资登记信息等,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查封了被执行人福建省象山岩茶业有限公司名下闽G×××××号车辆;2019年1月30日,冻结了李家宝持有的福建省大田县三江源生态茶业有限公司和福建省南方天山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的股权;所查封的汽车未实际控制,目前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对被执行人李家宝、李玉花、福建省象山岩茶业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通过电话联系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李家宝、李玉花、福建省象山岩茶业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及

审 判 员  林晓翔

审 判 员  吕逗秋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代

书记员  陆文彬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